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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义务终结:张宏志律师代理土地租赁纠纷,以完整证据链锁定150余万元债权

发布时间:2026/10/30 16:52:17  

案件背景与核心难点

在商业实践中,土地租赁合同期满后的“清场难”往往是出租人面临的棘手问题。承租人虽不再续租,却将大量钢材、临时建筑遗留现场,导致土地无法整体返还,出租人既不能另行出租,又难以自行处置他人财产。此类案件中,法律关系的定性往往存在误区:许多人误以为合同期满即意味着双方权利义务彻底终止,或认为只要承租人未实际使用全部面积即可按比例减免占用费。事实上,依据《民法典》第733条之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且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这一后合同义务不因合同自然终止而免除,承租人的持续占用行为不仅构成违约,更侵害了出租人对土地的完整使用权。

本案委托人(原告)便遭遇了此类困境。其将位于本单位约7500平方米的土地出租给承租人(被告),租期1年。被告于到期前发函告知原告不再续租,但现场仍遗留数百吨钢材及临时板房一直占用,且拖欠租金44.25万元。面对承租人“已通知搬离但遭阻挠”的抗辩以及法院对出租人减损义务的严格审查,如何构建无懈可击的证据链,如何在承认自身存在一定履行懈怠的前提下最大化争取合法利益,成为本案胜诉的关键。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张宏志律师、张英英律师介入后,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与严密的证据组织,最终为委托人赢得了一审、二审的全面支持,获判金额合计150余万元。


诉讼策略与证据组织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场地占用费的计算标准及责任比例划分。承租人在诉讼中提出两项主要抗辩:一是主张其曾试图清场但遭原告阻拦,故不应承担占用费;二是主张仅占用了小部分面积,应按比例大幅减免占用费。针对这两项抗辩,张宏志律师团队确立了“以证促判、整体性抗辩”的诉讼策略。

首先,针对“阻挠清场”的虚假抗辩,律师团队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声称遭阻拦,却无法提交任何报警记录、现场视频或证人证言予以证明。相反,原告提交了2023年11月15日发出的《律师催告函》,明确要求限期支付租金并拆除临建恢复原状,否则将委托第三方处理。该函件结合此前的多份书面通知、现场持续存在的钢材照片及视频、以及与承租人的通话录音和微信截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催告—占用—损害”证据闭环。这组证据不仅证明了原告积极主张权利、履行了必要的通知义务,更直接反驳了承租人所谓“被动受阻”的说辞,确立了承租人拒不履行返还义务的主观过错。

其次,针对“部分占用按比例减免”的主张,律师团队紧扣土地利用的整体性原则进行论证。虽然承租人可能仅堆放少量钢材,但其未完成整体清场和完整返还,导致整块土地处于“待清理”状态,客观上阻碍了出租人对土地的整体使用收益。因此,占用费不应按面积比例分割,而应基于土地无法交付的整体损失计算。同时,考虑到《民法典》第591条规定的减损规则,律师预判法院可能会因出租人在租期届满后未及时采取更强硬措施收回土地而认定其存在一定过错。为此,在诉讼请求设计上,律师并未盲目追求全额违约金(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仅针对特定违约行为,本案情形不符,故未主张),而是聚焦于欠付租金利息及参照租金标准计算的占用费,为后续法院酌定责任比例留出了合理的裁判空间。


裁判结果与法律适用分析

一审法院以(2026)鲁0591民初1063号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租金442500元及利息、以纯租金每月33125元60%的比例(即每月19875元)支付自2023年1月1日到期至土地清理完毕返还之日止的占用费。这一判决逻辑清晰地体现了法律对双方过错的衡平:既惩罚了承租人的违约占用,也警示了出租人的消极不作为。

被告上诉后,二审在(2026)鲁05民终1670号二审判决中明确指出,土地利用具有整体性,上诉人未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主张按实际占用少部分土地面积比例支付占用费没有依据。最终维持原判,确认了一审关于责任比例认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款随着被告占用时间的延长而延长且须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可依法申请法院查封、拍卖其遗留在现场的数百吨钢材,以实现债权的最终落地。


律师办案心得与启示

本案的成功代理,为处理类似“合同期满后拒不交还租赁物”的纠纷提供了重要借鉴。

第一,及时固定证据是胜诉基石。许多出租人在合同期满后碍于情面或疏忽,未及时发出正式书面催告,导致在诉讼中难以证明对方恶意占用或己方积极维权。本案中,张宏志律师第一时间介入,通过发送《律师催告函》并保留送达凭证,结合现场影像资料,构建了无可辩驳的事实基础。

第二,准确理解“减损义务”边界。法律赋予守约方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守约方必须无条件容忍违约方的侵权行为。在诉讼策略上,应主动向法院展示己方已采取的合理措施(如催告、协商),即便法院最终认定存在轻微懈怠并酌减赔偿比例,专业的证据呈现也能确保剩余比例的赔偿额最大化。本案中,尽管判决被告承担60%的责任,但仍为委托人实际争取到了48个按每月19875元的占用费收入,累计金额高达94万余元且将按此金额持续计算未返还场地时的占用费。

第三,区分“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往往有特定的适用情形,不能随意扩大解释。本案中,律师准确识别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仅适用于擅自转租等特定行为,而非单纯的逾期付款或占用,从而避免了因主张不当导致的败诉风险,转而通过法定利息和占用费实现同等甚至更优的经济补偿效果。

张宏志律师团队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复杂的利益博弈中精准把握法律尺度,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通过本案的审理过程,向社会传递了“契约精神不容践踏、物权保护贯穿始终”的法治理念。也受到当事人高度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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