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代理澳柯玛股份公司票据纠纷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改判胜诉
发布时间:2014/12/19 8:37:56
因对深圳罗湖区法院2012深罗法民二初第1742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2013]深中法商第249号。深圳中院审理认为,澳柯玛是涉案汇票权利人,被上诉人东营顺通公司申请公示催告致使上诉人票据权利无法实现,所发生的损失应由顺通公司承担。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处理欠妥,应予纠正。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顺通公司赔偿上诉人票据损失50万元及利息。
目前该案已经在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中。
经过两级审理,最终获得了票据权利,为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和市场信誉损失,受到委托人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的赞扬。也为张宏志实践票据纠纷案件积累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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