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枣庄新华工业公司因100万元票据被他人公示催告一审和二审诉讼
2013年,枣庄市新华工业公司因承兑汇票到期前被东营智德公司公示催告并被起诉至东营区人民法院,要求汇票权利归智德公司所有(2013)东商初字第332号。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没有真实交易关系;因背书不连续不构成善意取得。对于新华公司要求追加付款银行的答辩,可在本案终结后,可持本判决行使票据权利。为此于2013年5月7日判决新华公司返还智德公司100万元涉案汇票。
新华公司上诉后,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商终第100号民事判决认定:新华公司与智德公司没有真实交易关系,于2013年8月2日判决维持原判。
本案两级诉讼程序虽然均判决新华公司返还100万元票据给没有直接交易关系的智德公司,但张宏志律师依据对于票据理论的理解掌握和诉讼能力,成功的在诉讼中留下了伏笔——即向付款银行主张权利的机会,为第三次诉讼主张权利奠定了基础。目前该案件已经在东营区人民法院开庭完毕(2014)东商初字第1105号,等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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