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应诉50万元票据纠纷案在山东寿光法院一审
2012年11月30日,寿光市宇宏盐业有限公司在寿光市人民法院起诉全国500企业——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50票据损害案件。张宏志律师接受委托——运用丰富票据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积极应诉和抗辩。最终原告因无法实现诉讼目——不得已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拟依据基础法律关系即买卖合同关系起诉金岭公司。张宏志律师随即提出管辖异议,主张买卖合同之诉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管辖。寿光市人民法院以(2012)寿商初字第8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寿光宇宏公司撤诉,并根据张宏志律师申请将该案移送至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是票据纠纷之诉后,原告认为证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均对自身不利而采取的策略变化。张宏志律师依据对于票据法的掌握和实践,成功推翻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迫使其撤诉。为金岭公司赢得了机会,避免了损失,受到当事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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