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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级法院对工行宁波江北支行票据纠纷管辖异议终审裁定驳回

发布时间:2015/11/13 22:34:43  

         张宏志律师代理众和橡胶公司的诉工行宁波江北支行票据纠纷案件,工行提起管辖异议,东营中院一审裁定驳回其异议后,上诉至山东省高级法院,再次被驳回,维持原裁定。近日即将开庭审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辖终字第2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73号。
负责人陈庆华,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众和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稻庄镇西水磨村。
法定代表人张相杰,董事长。
原审被告柴永胜。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宁波江北支行)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民辖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已成为涉案票据的最后持票人。被上诉人东营众和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众和公司)作为票据第一背书人诉上诉人的案件纠纷既不构成付款请求权纠纷,也不构成追索权纠纷。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已支付了票据款项,该案所涉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均已消灭,且东营众和公司的诉讼请求未涉及票据权利,该案应为非票据权利纠纷,应由作为原审被告的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为非票据权利纠纷,被上诉人与柴永胜之间为侵权纠纷或合同纠纷,两者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不属于必须合并审理的情形,被上诉人将柴永胜列为原审被告,有规避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之嫌。上诉人不同意将该案作为共同诉讼案件。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纠纷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查明,东营众和公司起诉称,中介人柴永胜自称能通过其他中介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将该公司拥有的票面金额均为1000万元的3张银行承兑汇票带到浙江省宁波市办理贴现。在办理贴现过程中,实际控制宁波永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宁波圆通金属制品工贸有限公司的王永良骗取银行承兑汇票,虚构贸易,伪造票据背书,向工商银行宁波江北支行申请贴现。工商银行宁波江北支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反规定向宁波圆通金属制品工贸有限公司贴现29274987.84元。王永良及其实际控制的宁波圆通金属制品工贸有限公司向东营众和公司先后还款1400万后不再还款。柴永胜为此向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报案,后王永良被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东营众和公司作为王永良诈骗犯罪受害人和涉案汇票被诈骗失票前合法的最后持票人,不因涉案票据被他人骗取而丧失票据权利。宁波永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宁波圆通金属制品工贸有限公司通过王永良诈骗犯罪行为而恶意取得东营众和公司汇票并串通工商银行宁波江北支行贴现资金,两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且无权处分汇票。宁波圆通金属制品工贸有限公司与工商银行宁波江北支行签订的承兑汇票贴现等法律文书及贴现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工商银行宁波江北支行因玩忽职守和重大过失以贴现取得东营众和公司汇票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享有票据权利,应返还票据权利中的1600万元及利息。柴永胜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工商银行宁波江北支行持有的涉案三张银行承兑汇票权利中的1600万元归东营众和公司享有,返还上述票据金额及利息中的1600万元,由柴永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票据金额的权利。根据东营众和公司的起诉事由及诉讼请求,该案并非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票据金额权利的纠纷,故属非票据权利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东营众和公司系以工商银行宁波江北支行和柴永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主张权利。原审被告之一柴永胜住所地在山东省广饶县,属原审法院辖区。该案立案时间在2015年5月1日之前,且案件诉讼标的额超过300万元。根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该案属原审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范围。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之一柴永胜住所地具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权的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东营众和公司选择向原审被告之一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光
审 判 员  丛燕燕
代理审判员  闫 慧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延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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