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与恒丰银行票据纠纷判决已经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
发布时间:2015/8/3 14:49:53
7月25日,张宏志接受湖北省大冶市日增鑫矿业有限公司委托,就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院(2014)烟商初第77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改 判原审被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和被告恒丰银行烟台银河支行承担票据损害赔偿责任432万元。目前正在等待二审法院开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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