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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志律师民间借贷成功案例一:有效实现二审翻转

发布时间:2026/10/29 10:17:01  

案件背景与一审困境:2022年4月,一审原告向案外人转账101万元。2025年,一审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被告,主张该101万元是按被告指示转给案外人的,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91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双方陈述、通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依据“优势证据规则”,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被告偿还91万元及利息。面对巨额赔偿及不利判决,被告委托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张宏志律师代理二审上诉。


律师介入与核心法律分析:张宏志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情,精准锁定一审判决在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评价上的根本性错误。

1.张律师指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案101万元转账是否属于应由被告偿还的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仅凭向案外人转账记录主张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却未能提供借条等直接债权凭证,亦未充分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2.张宏志律师进一步分析认为,一审法院混淆了举证责任的转移规则。在被告抗辩涉案款项系合伙投资款,并提供相关证据后,举证责任已依法转移回原告。此时,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若原告无法进一步证明借贷合意,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非由法院简单运用“优势证据”推定借贷成立。


二审代理策略与庭审交锋:在二审程序中,张宏志律师制定了严密的诉讼策略。首先,在上诉请求设计上,提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驳回对方诉讼请求的多层次诉求,为二审法院提供了清晰的裁判路径。其次,在证据质证环节,张律师对在案证据进行了系统性重新解读:一是指出转账附言“借款”系原告单方备注,不能证明双方达成合意;二是还原通话录音语境,论证被告关于“找案外人要钱”的表述系共同向案外人追讨投资款,而非承认对原告负有债务;三是利用证人证明及案外人调查笔录,击破原告“不认识案外人仅接受被告指示转款”的虚假陈述,证明涉案款项性质更符合合作投资特征。

 张宏志律师紧扣“举证责任分配”这一法律支点,集中火力论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张律师强调,在现有证据下,原告主张的借贷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依法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承担不利后果。


案件结果与专业价值体现: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张宏志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原告依据银行转账记录主张借贷关系,而一审被告抗辩系合作出资并提供了相应证据,在此情况下,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鉴于原告未能进一步举证,且其催款表述更符合共同向第三方索款的情形,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最终,二审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457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914元均由原告负担。

本案的成功逆转,充分体现了张宏志律师在复杂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专业功底。通过精准的法律条文定位、严谨的证据逻辑重构以及高超的庭审辩论技巧,张律师成功扭转了一审不利局面,为当事人挽回了本金91万元及利息损失,并免除了近2.5万元的诉讼费用负担,实现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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