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澳柯玛制冷公司在深圳法院经过一审和二审获得票据赔偿10万元
2013年接受澳柯玛制冷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在深圳罗湖区法院因30万元票据损失起诉东营顺通通信器材有限公。顺通公司抗辩认为原告超过了诉讼时效。该法院认定因顺通公司公示催告致使原告票据权利无法实现,所发生的损失应由顺通公司承担,因此于2014年5月30日以(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714号判决顺通公司赔偿原告票据损失10万元。
顺通公司上诉后,深圳中级法院认定:澳柯玛制冷公司虽然不是涉案票据最后被背书人,但持有票据且证明了是合法取得票据并且不超过诉讼时效。于2014年9月19日以(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1971号,判决维持原判。
张宏志律师经过本次两级审理,进一步增强了代理票据纠纷案件的实践能力,为今后解决票据纠纷疑难案件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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