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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山东某公司两个各100万元票据纠纷案在上海市崇明区法院开庭

发布时间:2022/9/16 18:12:13  

    近日,张宏志律师团队代理山东某公司应诉太原市两个票据纠纷案件在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分别为沪0151民初4840号、5024号。该案最大特点是原告基于被告是一人独资公司股东,而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起诉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类起诉目前在实践中尚无定论。因为依据票据法,不是背书人则不应当被追索。而依法公司法,则可以推定一人公司财务混同而可以追加其为被告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由于本案虽然是一人公司但尚在正常经营,则依据公司法列股东为票据纠纷案件被告没有法律依据。并且如果一人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可以被追加,那么一个法人单位为股东的是否也可以追加?鉴于诉讼实践与法学理论存在较大分歧,所以本次两个案件将成为今后处理此类案件的有效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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