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浩达公司票据纠纷再审由河南高院确定再审开庭
发布时间:2017/3/4 9:50:09
张宏志律师代理河南省浩达起重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案,已经由河南高院确定2017年3月9日开庭。
本案是依据票据无因性原则,在公示催告申请人起诉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时,因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情况下提起了再审。根据票据法基本原理,浩达公司应当能够通过本次再审重新获得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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