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参与枣庄新华公司100万元票据纠纷在东营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发布时间:2014/12/19 9:42:48
因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332号民事判决,新华公司向东营市中院提起上诉([2013]东商终字第100号)。在参与本案上诉过程中,提供了相应资料,为一步向付款银行主张权利奠定基础。
二审法院认为:在票据流通中的直接前后手之间,票据基础关系对票据关系有对抗作用。智德公司以与直接后手枣庄新华公司无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要求新华公司返还票据,应予支持。
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虽然维持原判。但其中还有很大的争取机会。新华公司没有寻求再审,而是依据生效法律判决,依据票据法105条启动了向付款银行的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目前该案已经立案完毕,正在等待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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